根据江苏证监局近日发布的公告,江苏盈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到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此次监管措施是由于该公司在运作南京扬子赛客数字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江苏证监局指出,江苏盈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需对此次事件高度重视,吸取教训,并加强合规管理。此外,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书后的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落实情况说明。
如果对该监管措施不服,江苏盈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复议与诉讼期间,该监管措施将继续执行。
来源:江苏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