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广东省佛山市某影楼与林女士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因社保补贴返还及滞纳金承担问题引发争议。
影楼称,在2018年5月至2022年1月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将本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折算为补贴,随工资一同发放给林女士。后影楼依法完成该期间的社保补缴手续,据此向林女士提出两项诉求:一是返还上述期间已发放的社保补贴,金额共计32435.96元;二是支付因社保补缴产生的滞纳金25311.06元。
双方协商无果,影楼申请劳动仲裁,并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条作为核心证据,证明社保补贴的约定内容及实际发放事实。然而,林女士对此并不认可。她表示,虽知晓工资条中列明了“社保补贴”项目,但认为影楼提交的工资条存在“恶意拆分工资”的情形。一方面,她从未实际获取过该笔独立补贴,认为该项目仅为工资拆分后的名义类目,并未对应真实发放款项。另一方面,公司将每月应发工资拆解为多个小版块,“社保补贴”仅是其中之一。因此,影楼此举的目的在于通过虚构工资类目、降低工资基数,规避法定的社保缴纳义务。
为佐证自身主张,林女士提交了自入职以来与影楼财务、股东、经理工作人员等的聊天记录,用以证明所收工资不含社保补贴,反驳影楼的诉求依据。
【仲裁裁决】
该案经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林女士提交的多份微信聊天记录可直接证明其未实际收到社保补贴,且影楼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明确表示无异议,该证据效力得以确认。影楼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曾就社保补贴达成明确约定、补贴已实际支付到位且工资构成中不存在恶意拆分” 这一法定核心要件,故对该项社保补贴返还请求不予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社保滞纳金系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法定责任,不属于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因此对影楼要求林女士支付社保滞纳金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在司法实践中,需满足“有明确约定或承诺、补贴已实际支付且无恶意拆分工资”等举证条件。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明确,支付社保滞纳金不属于职工的责任。社保滞纳金是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产生的法定责任,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工会提醒】
佛山工会提醒,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关注工资构成明细,对包含“社保补贴”“社保补偿”等字样的工资条、台账,需谨慎核对。若未实际收到社保补贴,应注意留存与用人单位财务、管理人员的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若用人单位主张已发放社保补贴并要求返还,劳动者可凭借已留存的证据,反驳无事实依据的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证据缺失而承担不利后果。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黄细英 通讯员霍嘉琪)
来源:中工网